咨詢:張某系某大學大三學生。2011年暑假,感覺在家無聊的張某,于7月10到某酒店打工。8月3日晚上上班時,張某因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將手中的熱水瓶打碎,手及胳膊被燙傷,被及時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2860.5元。該酒店只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其他待遇均未支付。請問:張某的這種情況可不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解答:工傷待遇針對的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學生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獨立勞動者身份。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見在校學生利用假期打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在身份認定上并不是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打工期間受傷的,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進而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受損害可按一般人身損害侵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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