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4個流動鑒定點
東莞市社保局有關人士透露,東莞市康華醫(yī)院及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廣東康怡醫(yī)院(聯合體)這兩家勞動能力鑒定的協議機構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重新確立的。經過一個多月的籌備,各項工作目前已經準備就緒。
此外,兩家機構除在院本部設置固定鑒定點外,還分別在常平、大朗、石龍、長安設置了4個流動鑒定點。
15-20個工作日可取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是工傷保險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是工傷職工、申請養(yǎng)老病退人員等申請或享受相應待遇的重要依據。
那么,哪些人可以提出
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東莞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經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申請辦理養(yǎng)老保險病退、養(yǎng)老保險病殘、養(yǎng)老保險供養(yǎng)親屬、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待遇等非因工因病鑒定人員;經責令處理的非法用工單位受傷人員;其他機構、部門及單位在鑒定(確認)范圍內的委托鑒定。
申請人可向當地社保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被鑒定人前往鑒定服務點完成現場鑒定并提交相關材料之后,如未接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現場鑒定的通知或補正材料的通知,在15-20個工作日可以領取鑒定結論。
參保人初次鑒定無需自費
對于已經正常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guī)定繳費的工傷職工,符合規(guī)定的初次鑒定的檢查費及鑒定費,可以進行現場結算,相關費用由社保部門支付。如果再次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一致,則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不一致,則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據介紹,被鑒定人拒不前往指定的鑒定服務點進行鑒定(包括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協調無效的,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且停發(fā)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