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而非全日制用工屬于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且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這與勞務派遣規定的必須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沖突。
【案例】
張某看到一家公司招聘保潔人員,遂去應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告訴她,保潔崗位是非全日制,需要每天工作4小時,主要職責是保持工作場所環境整潔。得到張某的確認后,該公司隨后和她簽訂了一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張某簽訂合同后,公司卻將其派遣到一家大型公司做保潔員。那么,公司能否將非全日制勞動者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呢?
【評析】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是可以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的。
但是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后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這就明確禁止了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所以,本案中公司不能將非全日制職工張某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是由于《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屬于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且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這與勞務派遣規定的必須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沖突。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最新評論共有 0 位網友發表了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發表評論
熱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