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吳某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反映其在本市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但物業公司一直沒有為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補繳。
經查,吳某與外省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被派遣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將吳某安排至某商場從事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人事經理魯某提供了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支付給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服務費中已經包含了派遣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在當地為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了解情況后,監察員明確告知魯某,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則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于是向物業公司開具了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要求該公司制定整改計劃,依法為派遣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物業公司收到監察建議書后,及時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達成一致,在本市為吳某辦理參保繳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