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交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由誰承擔?
來源:
作者:駿伯吳先生
時間:2013-03-15
點擊:
【案例】
小張2008年3月入職某電子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電子公司為逃避其法定責任,一直沒有給小張辦理工傷參保手續。2009年6月,小張因公外出,在外出時遭遇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小張為此支付醫療費和其他費用達2萬多。小張病愈后,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費用,并給予工傷待遇。公司拒絕了小張的要求,并聲稱,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公司概不負責工傷問題。為此,小張只好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該電子公司應該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電子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小張支付費用。據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張的請求。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該由誰承擔工傷費用的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費用,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須依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因工負傷的勞動者支付費用。
因此在本案中小張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在此期間,小張發生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電子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小張支付費用。
【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HR應對】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將依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最新評論共有 1 位網友發表了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
發表評論
熱點關注